2007年11月24日星期六

小国寡民:国有、公有与民有

一切自然的、公共的资源,均应由享用这些资源的社会成员所共同拥有,其自然表现形式应该是从资源及所形成产品这两个层面上的民有、民用、民享。这就是社会普遍公正的涵义。

  当自然形态的资源(例如水、石油、矿产等)需要进行开发、加工、运输……、以其他补充资源的投入方得以实现使用价值,则该使用价值的所有权乃至配置权限转移到了实行这种价值转换者手中,以抵补在此过程中植入的资源及劳务消耗。对这部分使用价值,公众虽不拥有它的源头,但不等于不能占有它的成果;民用、民享的权利并不因此消失。

  正如一个社会通过公约形式产生一个管理机构——政府——那样,社会资源的配置本质上是种权利委托。

  公有是民有前提下的必要委托——唯一目的是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使用价值;如果从“民有”(例如,耕者有其田)中可以直接产生使用价值,则按照意识形态标准再去设置其他形式的所有制则无必要、类似画蛇添足。中国从20世纪50年代初一直到改革开放始进行的所谓所有制改造,基础性的一步就是将“耕者”与“其田”在所有权、支配权上进行剥离,使得整个社会的经济形态从根本上发生紊乱。

  由于社会整体资源及社会成员的区域分散,需要有一系列机构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方式,恰当调度归集、组织生产、形成产品与交换以满足社会需求;从获得优质廉价的使用价值角度而言,社会成员并不在乎它从那种所有制中产生,而是只关注于最终结果是否满足自身要求。波音与空客无疑是最优质的空中运输工具,虽然从私有制企业产出,并不影响它拥有最全球广大(包括最起劲宣扬“公有制”的国家)的客户群。中石油是国内最大的国有企业,其垄断、掠夺性的经营与不人性的服务方式并不因为它标榜“国有”而免遭公众强烈批评。

  从民有到私有、公有、国有,是基于社会需求的必要,归根结底是要服务社会、满足公众需求;采用哪种途径应有竞争,通过市场、通过公众消费的自然选择,方便从使用层面上实现让人心悦诚服的“民有”。

  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只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一个政府是通过财政来运转的,而支持财政的唯一正当财源只能由广大纳税人提供。

  目前,国有企业起着有形社会公共产品与一般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双重角色: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应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而给出,其生产一般产品的功能应该弱化并逐步归并到民营企业中——因为社会公众并不需要在划拨自己的资源所有权后、再让它提供并不优于民营企业的产品与民争利,或因为它们经营不善而成为社会负担乃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除了其产品方向正确外,作为社会法人,它本质上应该也仅仅是个纳税人,应该按章纳税而不是作为政府的额外收入来源,这种角色将严重动摇广大纳税人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地位,不利于公众获得优质社会公共产品;同时,对培育一个廉洁政府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当负面的。

  总之,民有民产的活动是最经济最合理的,因为它不仅在产权制度上纯正,而且成本低廉,有利于培育负责任的创新精神与发展生产力;在某些产权归属尚不明确的领域,有必要按公有形式择优实行管理委托:对象只能是精明且守法的管理者——无论有否政府背景;在有形公共产品领域,则可以国有企业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其本质属性仍应作为民有的派生组织,以服务为主、盈利为辅。

  民富则国强。国有、公有、民有三形态中,民有既作为前二者的存在依据,同时亦为考虑一国资源配置的首选;忽略民有而一味强调所谓“公有”,实乃本末倒置、存一己私心,为从政者所不可取;至于将“公有”与“社会主义”挂钩,笔者认为看不到此二者有必然联系,应审慎看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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