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星期五

吴稼祥:私家侦探公司是否有权“捉奸”

图为《C+侦探》广告

在威海办事,半夜酒醒无眠,翻翻报纸,看到 1226日的《威海晚报》A14版上有一篇题为《私家侦探圣诞平安夜忙‘捉奸’》的文章(原载《南京晨报》),说是南京有家玄博调查公司,圣诞夜接到8项“婚外情”委托调查业务,重点描述了对一位被自己12岁女儿告密的父亲的调查。

女儿无意中听到父亲在电话中对通话方表示异乎寻常的关心,就告诉了妈妈,引起了妈妈的警惕。24日 平安夜,老公又早早就说有事,不能回家。母女决定委托私家侦探跟踪调查。私家侦探兵分两路,分别跟踪男主角张某,和女主角小朱,从他们的工作单位跟踪到他 们约会的餐馆,然后让两个侦探扮成情侣,又从餐馆跟踪到他们下榻的酒店,不仅做记录,而且还摄像。确定他们进入房间之后,就通知张某的老婆带着亲戚朋友来 捉奸。

看 了这篇报道,我并没有《南京晨报》记者那种幸灾乐祸的快感:“这个平安夜对于这些婚外情者来说注定是不平安的”。我感到的是,不平安的不仅是这个平安夜里 的婚外情者,还有失去法律保护的其他普通公民。敝国比避孕套更易碎的公民权利,除了可能被坚挺的公共权力捅破之外,还可能被贪婪的公司利益践踏。毫无疑 问,在本案中,侦探公司为了完成委托,未经任何国家司法机关批准,对张姓和朱姓公民进行了监听、跟踪、摄像,并纵容他人未经本人许可闯入私人空间。这些行 为,明显地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按理说,公民的隐私权应该是人格尊严或人格权的一部分。但由于过去公有观念压到一切,我国宪法和民法对隐私权语焉不详。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提供保护,但没有明确列出隐私权。据说,起草中的《民法典》草案对隐私权将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个12岁孩子对父亲通话的怀疑就可以导致一个公民公然被跟踪、调查,一个私人侦探公司有权这样做吗?我同情那个受伤害的妻子,但反对那个调查公司滥用它本来就不具有的权力。

2007年12月27凌晨于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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