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安希孟:An 侃爷论形式正义法律公平

霍布斯认为没有不公正的法律。公正和道德源于主权。没有什么公正和道德原理可以先于或限制主权的行为。主权所关心的是制定良好法律,但是,何谓良好 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并非公平的法律,因为没有法律是不公平的。一、公平意谓着服从法律,服从法律而后始有公平可言。公平自身不是法律的标准。二、主权制定 法律,就像是人民在制定法律。人民同意的,就不会不公平。他的第三条自然法是:人们执行所订定的契约,这是正义的基石。遵守你所同意的法律,顺服主权所立 之约,乃正义的基石。

如果法律是出于主权的命令,如果正义就是服从法律,则无所谓不公正的法律,但却有恶法(Bad law)。他和亚 里士多德一样认为,主权有其明确的目的,即保障人民的安全。根据自然法的要求,政府必须为人民的安全负责,并要向上帝交待账目。但即使主权颁布“恶法”, 也不能由臣民判定是如此,臣民也不能不服从法律。主权是唯一有权判断什么有益于人民安全的主体。如果人民不服从主权,人民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至于如果主 权陷入邪恶,那这是主权和上帝之间的事情,并非臣民和主权之间的事情。否则,就会造成无政府和混乱。

古代希腊斯多噶(Stoics)提出世界主义观念:所有人皆是同一人类共同体的公民,即市民。世界过程是一出戏剧表 演,人人扮演其中的一个角色。人际关系极具重要性。人类是神圣火花的承载者。每个人都享有共同要素。这就是人类相通。逻各斯是主要电话线,所有的人皆可以 出席电话会议。逻各斯把上帝同所有的人,也把所有的人联结起来。

西塞罗(Cicero)说,理性存在于所有人和上帝身上,是人类和上帝的共同财富,但具有共同理性的人也具有共同正当理性。既然正当理性就是法律Law,则他们和上帝一道拥有法律。具有共同法律的人就具有共同正义,他们就是同一共同体的成员。法律的真谛在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国古人如是说,乃因为中国古代同命不同价,同罪不同罚,邢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外施恩,人情大于王法。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