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胡平:中共当局为何如此敌视自焚

(上)

  12月3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党报《甘南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透露了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认为,"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动。"

  根据《意见》,组织、策划、煽动以及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实施这类犯罪行动的人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

  这份文件说,对自焚者本人也要依情节严重程度,对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过,文件没有说明,如何才能追究已经死亡或重伤的自焚者的"法律责任",只是说"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抬尸游行、阻碍民警医护人员施救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经制止拒不服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文件没有说明如何或根据什么标准为上述"人员"量刑。

  这份文件说,藏区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事件"。

  中共当局的这份文件实在荒谬绝伦。自焚只是伤害自己,并没有伤害别人,怎么能算犯罪呢?当局还大搞株连,把帮助自焚,乃至于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这是对法的精神的肆意践踏。

  自1976年毛泽东去世四人帮垮台以来,中共在法制建设方面好歹还是有一点进步的,然而这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则是一次令人震惊的大倒退。

  有人说,是的,这份文件确实荒谬绝伦;不过,它是否在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呢?本来,一个人下决心自焚,是谁也拦不住的;但如果他考虑到自焚非但于事无补,反而会给亲友带来危害,或许就不得不打消主意,不敢自焚了吧?既然生命高于一切。当局这么做,说不定也有它的道理。

  这使我想起文化大革命。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大清洗,大迫害。一方面,文革造成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规模的自杀现象;另一方面,在文革期间,中共当局对自杀的态度和处置又格外残酷格外严厉:没罪的,自杀了就成了有罪;有罪的,自杀了就罪加一等,并且还会给亲友带来麻烦。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假如不是共产党对自杀行为严加谴责并株连深广,只怕文革中自杀者的数量还要大得多呢。

  李志绥医生在他的回忆录里写道,1966年5月,毛泽东把中国搅得天翻地覆,又开始隐居起来,住进了湖南韶山的滴水洞。一次谈到傅连璋的问题。

  傅连璋是卫生部副部长,专门负责中央领导的医疗保健。毛泽东说:"傅连璋告诉我,有人斗他,自杀一次,救回来了。他让我救救他。其实,傅连璋这个人是好人,已经退休不管事了,还有什么斗头,这个人要保一保。"毛又说:"这次恐怕又有千把人自杀。"

  毛泽东这段话说明,毛自己很清楚,政治高压必将导致大量的自杀行为。可见,毛根本不在乎别人的生命。再有,毛自己也很清楚,在自杀者中,至少是有些自杀者,例如傅连璋,即便按照他的标准,也是好人不是坏人。既然如此,毛泽东为什么又要对自杀者统统扣上更重的罪名呢?

  我们知道,在文革中,有些人自杀是表示反抗,表示抗议。但也有不少人自杀并不是表达抗议。有不少人自杀是以死明志,以死辩冤,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以死证明自己绝非"反对党反对毛主席"。例如自杀身亡的邓拓和自杀未遂的罗瑞卿,在遗言里都高呼"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都叮嘱家人要跟着毛主席干一辈子革命。

  这种自杀的特点是,自杀者热烈地认同共产党和伟大领袖,他们在先前也曾经得到过党和领袖的承认,被视为自己人。可是现在党和领袖却指控他们是敌人,他们感到无比冤枉无比委屈。可是他们又不能直接批评党批评领袖说你们搞错了,因为那样做很容易被理解为对党和领袖的怀疑甚至反对,那等于是落实了强加给自己的罪名。他们处在既不能接受党的指控又不能反对党的指控的尴尬境地。于是,他们选择了自杀,用死来表明自己的清白,表明自己的忠诚。

  在古代,也有过忠臣含冤自杀,以死明志的情况。在古代发生了这种情况,皇帝通常都会有所醒悟,知道自己先前冤枉了别人,因此感到歉疚,所以对自杀身亡的忠臣总是会表示某种尊重。共产党却不同。共产党遇到这种情况反而会震怒。在你看来,自杀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党看来,你的自杀却是在证明党的过错,证明党把你整错了。这就有损于党的不容非议的权威,这就有损于伟大领袖明察秋毫的英明。共产党不关心你的清白你的冤屈,党只关心它自己的权威不容批评不容怀疑。所以,党对你的自杀格外生气,所以党还要对你鞭尸,给自杀者扣上更重的罪名。至于那些本来就是用自杀来表示反抗表示抗议的人,党恼羞成怒咬牙切齿就更是不在话下了。

  恶名昭著的罗马暴君提比留听到他的囚徒在狱中自杀,恨恨地说:"此人逃脱了我的手掌。"

  这就是暴君对别人自杀十分痛恨的原因。因为暴君要的就是对受害者为所欲为,要的就是对受害者彻底控制,要的就是受害者任由摆布,完全屈服,而自杀却意味着摆脱控制,自杀却意味着说不;所以暴君感到恼火。出于无处发泄的恼怒,所以暴君甚至要对自杀者再加上更重的罪名。


(中)


中共的革命文艺作品,一向以美化自己、丑化敌人为能事。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无论是北洋军阀,国民党还是日本侵略者,在枪毙共产党人时,至少还允许受刑人自己走上刑场,站直身体,并高呼口号。也就是说,他们至少还让一个英雄死得象个英雄。

共产党枪毙政治犯就不这样了。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受刑人总是五花大绑,押着架着推上刑场,到了行刑处,狠狠地打击受刑人的膝弯,迫使受刑人跪下,为了避免受刑人喊口号,或者用铁丝勒住喉咙,在嘴里塞进毛巾木块,甚至干脆割断喉管。

总之,共产党就是用一切残忍的手段,使得受刑人没有一丝一毫的机会表现他的从容,表现他的慷慨,表现他的视死如归,表现他的宁折不弯,宁死不屈。你纵然是天下第一英雄,共产党也要让你死得比狗熊还难看。

我们知道,这些年来,在中国的监狱里,一方面,经常发生离奇的死亡,如躲猫猫死,喝凉水死,等等,另一方面,如果你绝食抗争,狱方会对你强行灌食,绝不让你饿死。在这时,他们又好像比你自己还更珍惜你的生命。

我好几位朋友都坐过共产党的牢房,他们告诉我,每当他们绝食抗争,狱方必定强制灌食;还说这是人道主义。

这真的是爱护你的生命,是人道主义吗?当然不是。

本来,在监狱里,囚犯要抗争,手段很有限,绝食便是其中仅有的几种之一;但狱方若有权强制灌食,那就是废掉了绝食之功,那就是剥夺了囚犯们仅有的反抗权利。这才是当局要给绝食者强行灌食的目的所在。

几年前,在美国关塔那摩监狱,有犯人绝食抗议,狱方对绝食者强制灌食。2006年3月9日,来自英国和美国等7个国家的260多名医生,在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了一封联名信,指出,用强制灌食的方式来解决在押犯人绝食抗议的问题"无疑是错误的"。联名信呼吁美国关塔那摩监狱管理部门准许在押犯人绝食而死。

联名信要求,对绝食犯人进行强制灌食的军医必须受到惩罚,因为他们违反了禁止强制灌食的国际医学协议。医生们在信中说,对绝食者如此做法,医生的最基本职责是要承认犯人有权拒绝。

联名信里提到的国际医学协议,是指在1975年10月于东京召开的29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东京声明》。该声明在2005年和2006年两次理事会会议上又分别修订。其中第六条是:"当囚犯拒绝食物/饮水,且医师认为他(她)的自愿绝食出于自主、充分理性的判断时,不得对其进行人工喂食。囚犯作决定的能力应经过一位以上独立医师的确认。医师应该向囚犯解释绝食的后果。"

医生的使命是救死扶伤,可是在这封联名信里,医生们却要求准许别人绝食而死。乍一看去十分荒谬,其实,这反映出两个价值的尖锐冲突:一个是爱护他人的生命,另一个是尊重他人的意志(这不等于赞同他人的诉求,例如那260多名医生就未必赞同关塔那摩囚犯的诉求)。这两个价值都十分重要。然而当二者发生冲突,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的时候,我们必须承认,尊重他人的意志更重要。

先前我讲过,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居然把自焚定为犯罪,把帮助自焚,乃至于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这毫无疑问是对法的精神的肆意践踏。不过也有人认为,既然当局的做法在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而生命的价值当然是高于一切,因此当局这么做也有它的道理。

可是,正如《纽约客》一篇讲自焚的文章所说:"自焚是表达无助与反抗的终极行为,是在斗争无望的情况下自我牺牲的英勇行为。"深受中共当局压迫的藏人,因为没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没有集会游行的自由,迫不得已,一些人只好选择自焚这种"表达无助与反抗的终极行为",宁可牺牲自己,也要表达他们的心声。中共当局的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他们最后的抗争权利,是把藏人的反抗声音全面"和谐",彻底消除。

这决不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因为真正的尊重他人的生命,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自主意志为前提,首先是尊重他人的表达自由。在否认他人自主意志的情况下说什么尊重他人的生命,无非是把他人当作奴隶,而且是当作任由摆布的,逆来顺受的百分之百的奴隶,无非是彻底消灭人的精神。中共当局为何如此敌视自焚?仅仅是因为,用艾未未的话,那是"生命用结束肉体的存在形式来证明精神的存在,或是意志的抗争。"
(下)


其实,中共也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反对或一概敌视包括自焚在内的抗议性自杀。
例如,1963年南越和尚释广德因反对吴庭琰政府迫害佛教,在西贡街头自焚。当时的《人民日报》就给予了正面报道。1969年捷克大学生帕拉赫为抗议苏军入侵自焚,《人民日报》也给予了正面报道。1966年7月,西安法门寺主持良卿法师反对革命小将破坏佛门圣物而点火自焚,当时自然被视为反对文化大革命反革命,可是到了四人帮垮台,文革也被官方定性为十年浩劫予以否定后,良卿法师的骨灰不但被迎回法门寺安放,还举行了庄重的仪式;官方媒体也把良卿法师称为"伟大的殉教者"。

周恩来也写诗,不过流传下来的很少。其中流传最广的是周恩来1917年19岁时赴日本留学前写的那首七绝《无题》,"大江歌罢掉头东"。这首诗的最后一句是"难酬蹈海亦英雄"。蹈海,引的是留日学生陈天华的故事。陈天华(1875-1905)是革命家,同盟会成员,著有《猛回头》,《警世钟》,《中国革命史论》等作品,脍炙人口,风行一时。

为了抗议日本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为了抗议日本报纸对中国人的侮辱,也为了激励人心,陈天华在1905年12月7日留下《绝命书》万余字,次日蹈海自尽。蹈海和一般的跳海不同。蹈海是从海边下水,一步步向大海深处走去,直到没顶直到被淹死。蹈海和自焚很相似,如果没有超常的决心和意志,人走到没顶处就会本能地打退堂鼓往后缩了。

周恩来把这样一位蹈海自尽的人称为英雄。后来的中共历史书中也把陈天华当作英雄来歌颂。陈天华的遗体和另一位投黄浦江自尽的同盟会会员姚宏业合葬于长沙岳麓山,他们的陵墓被中国政府于1983年列为湖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由此可见,中共当局并不是不理解自焚的意义,并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反对或敌视包括自焚在内的抗议性自杀。问题只在于你抗议的对象是谁。如果自焚者抗议的对象是中共也不喜欢也反对的当权派,中共就会对自焚者大加赞颂。这时候它就不摆出什么珍惜生命的样子去谴责自焚,主张给自焚定罪了。

请问中共当局,请问中国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负责人,你们敢捣毁陈天华姚宏业的合墓和纪念碑吗?你们敢谴责良卿法师是违反佛法,死有余辜吗?

越南和尚释广德是在很多人帮助下自焚的,有人专门打电话通知西方记者,当释广德乘坐小汽车到达现场时,一位和尚给他铺上坐垫,另一位和尚往他身上浇汽油并点着火,还有三百个和尚围成圆圈组成人墙不让警察靠近。你们敢说他们是犯了"故意杀人罪"吗?

1969年1月,捷克大学生帕拉赫为抗议苏军入侵而自焚,随后,布拉格50万民众为他举行葬礼,你们敢说这些民众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谅视你们也不敢。这就证明你们毫无原则,毫无法的概念;你们无非是以自己为中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而已。

查阅历史可以发现,在对待包括自焚在内的抗议性自杀的问题上,就数中共当局的态度和做法最为恶劣。

陈天华蹈海自尽后,灵柩送回家乡湖南,安葬于长沙岳麓山麓山寺后,送葬队伍绵延十余里,多达数万人,当时军警未加干涉,不少军警还为之感动。当50万民众为帕拉赫送葬时,苏军士兵也只是在一旁静观,没有干涉,更没有追究送葬者的什么刑事责任。

象中共当局这样,给自焚者还要扣上罪名,对帮助自焚的人甚至给自焚者送葬的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历史上即便不是绝无仅有,也是极其罕见的。而这一切居然发生在21世纪的今天。这不是平庸恶。这是根本恶,是明知其恶还要一意孤行之恶。

藏人自焚无疑是由中共高压引起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中共改弦更张,不过眼下还看不到有这种迹象。我们该做的事。就是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形成更大的压力。

不错,历史上,确实有过强权通过高压,通过强制,经过漫长的时间,最终消弭少数民族的反抗并进而将其同化的,但问题是,在当代世界,我们还能够认同那种残暴的做法吗?那种残暴的手段还有可能持续那么漫长的时间吗?我们可以断言,目前中共的做法决不可能持续很久,必定会半途而废,必定行不通,必定要失败。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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