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

蔡子强:香港要的是“伊朗式”普选吗?


两会举行期间,北京不断传来信息,让人觉得中央对于2017年特首普选安排已有一定倾向,为了确保经由一人一票选出的特首,要爱国爱港、得到中央的信任和接受,特首的提名将会加诸例如预选又或者筛选等安排,把诸如泛民等中央不接受的人踢出局,避免选出一名中央认为会与之对抗的特首。这样的信息传回香港,因为与港人一直期盼的真正普选存在重大分歧,自然惹来舆论哗然。
《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普选特首的3道关卡
根据这个写法,正如一年前我早已在本栏(2012年4月19日,〈有关特首选举门槛的谬误〉一文)指出,如果北京存心封杀泛民或不同政见人士的话,可以在普选特首设下3道关卡,分别是:
(一)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二)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首先,所谓“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是如何组成?是延续如今的1200人“选举委员会”,把它变身成为“提名委员会”,还是更保守(说得极端一些,如由港区人大和政协组成),又或者较民主(如由立法会取代)的方案呢?以“公民联署”作为辅助性方法提名特首候选人,能否引入?
第二,何谓“按民主程序提名”?提名的门槛如何?如果以现时1200人“选委会”过渡成“提名委员会”,门槛是如今的八分之一?如唐英年竞选时提出的降低至十分之一?又或者进一步收紧至六分之一、四分之一?又或者像近日传得沸沸腾腾、绘影绘声的,所有参选者,须先经提名委员会“预选”/“筛选”一次,只有获过半数委员同意者(例如被“鉴定”为“爱国爱港”),才可正式“入闸”呢?
第三,北京官员已经反覆强调了多次,《基本法》里提到的中央对特首,是一种实质的任命权,香港选出来的特首,中央可以不予委任。
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说,以一个组成保守的提名委员会、高提名门槛、预选/筛选机制,把泛民和不同政见人士排拒门外,未必明显抵触《基本法》,却并不代表这样符合港人的期望,以及在政治上,能够符合一个民主选举的界定和要求。
●民主选举必须符合9条件
究竟怎样才可算是一个民主选举?从政治学角度而言,它必须符合9个条件:
1. 所有成年人均可享有投票权;
2. 每个选民其选票之影响力必须大致上与其他人的均等;
3. 选举定期地举行,以及所隔时间必须合理;
4. 所有议席均同样由选举产生;
5. 选举能为选民提供实质的选择,没有任何主要社群被剥夺了组成政党及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6. 候选人可在免受恫吓的情况下自由地表达其政见及作出竞选宣传,以及选民可同样地就此加以自由讨论;
7. 选民可自由和秘密地投下其一票;
8. 选举行政管理过程必须对所有候选人均公正无私,选民投下的选票会受到尊重,以及被忠实地依法转化成有关的议席;
9. 选举获胜者可取得有关的公职并留任至其任期完结。
如果拿着这9个条件来审视香港,大家会发现我们的选举制度并不民主。先说区议会选举,507个议席之中,只有412个议席由直选产生,另外68席则是委任,27席是当然,明显违反了第4条,所有议席均同样由选举产生。
再看立法会选举,功能组别选举明显违反了第2条,票值须大致平等,纵使如今有了5个超级议席,每个人除了直选票外,都有第二票功能票可投,但因为票值极度不均等,由金融界的128个选民选一席,到教育界的92,957个选民选一席,再到超级议席的3,219,755人选5席。
再看行政长官选举,它明显违反了第1、2、5共3条,不是所有人均有权投票,即使有份投票者,票值也不均,提名权亦受到限制。
如果2017年,纵然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但却以一个组成保守的提名委员会、高提名门槛、预选/筛选,来控制提名,让中央不接受的人例如泛民,被拒诸门外,只容少数两三个建制派候选人角逐,这明显仍然抵触了第5条,因而亦并不能被视为一个民主选举。
●建制派偷换概念
近日不少建制派人士纷纷出来为此保驾护航,其中又以曾在史丹福大学修读政治学、师承一代民主理论大师Larry Diamond教授的叶刘淑仪最出格,她说特首选举有预选机制并无问题,因外国所有选举都会设有门槛,这是民主选举常见程序。这遭到中央政策组前全职顾问练乙铮不点名批评为“混帐”、“胡说八道”、“从未见过大欺骗”。
不错,诸如奥巴马当年也经过党内初选击败希拉里才可正式成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但请记住,那是民主党自己党内的机制,若你不是民主党,根本不关你事,以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为例,除了奥巴马及罗姆尼之外,还有12个候选人,只不过因为媒体聚焦两大党而遭到忽略而已。企图以政党内部初选机制,偷换概念,说成是为普选设下预算机制,在外国司空见惯,实在是极大的误导。
在争论到真正的普选不单止是选举权要平等、投票时是一人一票、就算是被选举权也应平等和开放时,有建制派再次偷换概念,说全世界的被选举权都有一些要求,例如无严重刑事罪行、无破产等,不会完全开放。
不错,在各国选举提名都或多或少有一些限制,但这些如国籍、年龄、犯罪纪录、财务纪录等,都是一些技术规定,但却不是以政治意识形态,诸如“爱国爱港”,作为思想鉴定,更不是以预选作为筛选。
●香港竟以“伊朗式普选”为楷模?
实行一人一票普选,但却先要筛选候选人,又作思想鉴定的,让人想起伊朗的总统选举。
在当地,总统候选人需要先经Council of Guardians(宪法监护委员会)先作筛选,这个委员会12名成员当中的一半,是由最高宗教领袖所委任的教士。委员会筛选总统候选人的准则,包括“convinced belief i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and the official madhhab of the country.”(见伊朗宪法第115条)。海外媒体批评,这样的筛选往往把改革派候选人拒诸门外,只容保守及伊斯兰基本教义派候选人角逐总统一职,而女性候选人更加不容奢望。伊朗最高宗教领袖阿里・哈梅内伊(Ali Khamenei)的弟弟、当地改革派政治领袖哈迪.哈梅内伊(Hadi Khamenei),便批评这样的筛选制度威胁和危害伊朗民主。
换成香港,那么候选人须“恪守伊斯兰主张”这项条件,可能便会换作“爱国爱港”;Council of Guardians,换作“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被排斥和踢走的,则由女性和改革派候选人,换作泛民候选人。但这是你和我想见的吗?
香港的普选特首方案,是否又应该以“伊朗式普选”为楷模呢?

(作者系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高级讲师)
——明报,读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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