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1日星期一

林忌:香港有三百几万人双重效忠

《纽约时报》王锦松漫画:北京一锤定音,香港民主"有罪"


民主党创党主席、香港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揭发,自从所谓「人大释法」以来,其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加入了「及其」二字,令香港公职人员与议员,必须同时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令他们必须不但向「特区」效忠,而更须要向「中共国」效忠。

这种横蛮扭曲法律解释的「释法」,本身已经为香港法治带来严重的伤害,可是更可笑的就是透过这种蛮干,令保皇党自己也要受到挑战;人称为「长洲覆核王」的郭卓坚,入禀高等法院覆核一些拥有外国护照的议员工程界的卢伟国的议席,这引来的争议,就不止是议席本身,而是中国国籍法对外国国籍的多重标准问题。

根据人大议决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再根据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的「解释」第3条,中国不承认因「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再看「解释」第2条,中国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即BNO,因此无论是英国公民(BC)或英国国民(海外)(BNO)在香港及中国,都不得享有英国领事保护权云云。于是一种最奇特的现象产生了,即中国一方面不承认这个因「居英权计划」或「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得到的「英国护照」,却又因为这个「不承认」的英国国籍,会产生「双重效忠」,以及违反效忠于「中共国」的问题。

原本根据基本法67条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区永久居民,也可当选特区的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然而更加荒谬的限制却在香港法例第542章的《立法会条例》第37条(2)和(3),即除了指定的12个功能界别之外,要有效成为立法会候选人,则必须是中国公民之外,更没有中共国以外国家的居留权;经历了2010年的「政改」,立法会议席由60个增加至70个,而立法会条例却从未修改这部份,因此实际上非中国公民的立法会议员,最多只能有17.1%,较原本限制的20%为低。

然而随著所谓的「人大释法」进一步扭曲,「居英权计划」下的英籍香港人,却面对著一种荒谬的情景,即中国一方面不承认你的英国国籍,但当你想参选立法会或公职时,却突然说这个「不承认」的国籍与护照,会引致你「叛国」而不乎「效忠」的要求。人说世界上有两种逻辑,就是正常的逻辑与「中国逻辑」,这种透过人大胡乱解释法律的做法,令「中国逻辑」在香港达到了极致!

更古怪的是《立法会条例》其实只规限外国居留权,却未有规限没有「外国居留权」的外国护照,如英国国民(海外)的BNO护照;因此在释法前立法会议员只需要放弃拥有外国居留权,而毋须放弃BNO;然而问题来了,根据英国这个护照发行国的定义,BNO仍然是「英国国籍」,只是「没有英国本土居留权」的「英国国籍」而已,而且英国承认「双重国籍」,即本身就容许「双重效忠」,因此持有BNO,仍然是向英女皇效忠,更由于BNO「终生有效」的性质,即香港人于1997年之前只要曾经拥有过这本护照,则即使护照本身没有续期,也随时可以续期。

因此三百几万曾经拥有过BNO的香港人,在「效忠」问题上,和李柱铭对「双重效忠」的推论是一样的;即拥有BNO就是拥有外国国籍与外国护照,虽然没有「外国居留权」,但同样会拥有一样的「双重效忠」问题,影响全香港三百几万人担任公职与立法会议员,随时又面对另一场司法覆核。

——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