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高新:习仲勋当年最坚决否定的正是习近平如今最积极确立的(附: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总书记兼总统是领导一切的)


图片:习仲勋与习近平旧照(网络资料)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总书记兼总统是领导一切的》中 已经预测过,在习近平当政期间肯定会出台的"习氏宪法"不但会恢复全国人大是党的从属机构的"文革宪法"内容,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且也会赋予"党管干部"以"法律依据",依"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上"选举"产生的所有国家政权机构领导人需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

在目前仍然有效的"八二宪法"的基础上习近平很可能还要更改的更重要的内容,就是把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权体现在宪法总纲里。

现行宪法总纲的第一条是对国体的定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而"七五文革宪法"中的总纲第一条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是: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七八宪法的这一部分是在七五宪法基础上又加进了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前后不同时期的宪法总纲从强调到"回避"党的领导,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曾在彭真和习近平父亲习仲勋领导下参加"八二宪法"起草工作的高楷先生的《关于党的领导:一九八二年宪法的重要修正》一文有较为详细的回忆和分析。

高锴先生说: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什么呢?

有人说:"1982年宪法(以下统称现行宪法)序言中多处写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足以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这是对宪法的误读。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讲述立法经过、历史背景、立法宗旨等,但它不是宪法正文,而是宪法的前言;是解释和说明宪法,引导人们去正确理解宪法,以利于宪法的维护和施行。宪法序言提出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但它不是宪法本文。

序言中有三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都是用的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和展望未来,并不是法律规定。

现行宪法的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全都用的是规范性法律语言,这才是法律规定。但是,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任何条款中都没有出现"共产党"一词,也自然就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了。

高锴先生回忆:为什么这样写?为什么不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不是文字的疏漏,而是老一辈共产党领导人和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回忆一下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文革"后期,左倾路线猖獗时制定的,宣扬以党代政、以党治国。这部宪法总共只有30条,在它的第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都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甚至在第2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文革"结束以后,在华国锋主持下,制定过一部1978年宪法。由于存在着"凡是"思想的影响,这部宪法的法律条文中仍多处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仍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高锴先生介绍说:在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制定现行宪法前不久,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会上通过了新的党章,新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还明白提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高锴先生评论说:党在国家之内,党在人民之中,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摆正了党和国家的关系,也摆正了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在这种正确思想指导下,1982年宪法应运而生。

据高锴先生透露:1982年宪法制定前两年,全国人大就接受了中共中央的建议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吸收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参加……同时,起草者也很重视外国的立法经验,关于宪法中写不写"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参照了外国的经验制定的。

当时,高锴先生所在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曾根据领导指示查阅了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世界上除了少数几个专制国家以外,没有哪个号称"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由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的。

高锴先生总结说:"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就是国家由人民做主,由人民共同管理,否则就不配叫"人民共和"。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却又规定公民必须服从某党或某位大人物领导,这还能叫民主吗?这是把"主人"和"公仆"的关系颠倒了。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任何执政党都要推行自己的施政方针,动员人民一道来实现党的政治理想。但是,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执政党,这只能由人民自愿抉择,而不能由法律来规定。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于是不是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群众可以选你,也可以不选你;以前拥护你的,以后也可能不拥护你……决定权在人民手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民主权利。

高锴 先生还透露说:当年他有幸参加全国人大的许多会议,直接看到、听到主持人大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人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文革"这类错误重演。彭真和习仲勋无数次告诫大家,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国。坚持反对"人治",反对"以党治国"。

正是在总结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思想基础上,修改制订1982年宪法时,断然删除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正文中所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词句,删除了"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规定,也删除了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个人的名字,无论这些人物多么伟大,宪法遵从的是"人民至上"的原则,拒绝把政党和个人置于国家和人民之上。

现行宪法的条文中删除了"共产党"一词,却出现了"各政党"一词。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人数百倍于八个民主党派的总人数,对国家的贡献更不知大多少倍。但是中国共产党在现行宪法中也被列入"各政党"之内,这体现了各政党无论大小,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特殊利益,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依归。

高锴先生打出邓小平的旗号,说邓小平同志从来反对"以党治国",他在1941年就写文章指出:"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布到我们党内来"。现时,有人仍坚持主张用宪法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用法律来要求人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这正是"以党治国"观念的翻版。

令高锴先生感觉非常悲哀的是,重新恢复"以党治国",正在研拟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口号重新确立"法理依据"的人正是当年摈弃"以党治国"态度最坚决的习仲勋的儿子习近平! 


【附】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总书记兼总统是领导一切的(高新)

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六年后的习近平:党总书记兼总统还是人大委员长?》中 已经预测过,在习近平连任第二届党总书记和国家主席之后,距离二十大召开的时间越近,党内群谏他习近平为了党国大业不能轻言退休的呼声就会越强烈,以至出现已经推到台面上的接班人培养对象劝他接班都死活不从的局面。如此一来,届时的习近平"不负重望"的方式还会有多种,比如效法当年的邓小平和江泽民,只任军委主席,用枪指挥党。或者是借党章中没有规定党的最高领导人任期的方便,从二十大开始只出任党的总书记和军委主席,把国家主席一职再次虚化。

假如习近平在二十大上连任第三届党的一把手之后,仅仅是为了对外风光的需要,也不愿意自己没有一个行政职务,笔者认为届时的他以党的一把手身份兼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可能性也比为自己修改宪法中关于国家主席任期之规定的可能性大一些。 

最后一个选项就是既然已经重新喊出"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时代最强音","领导一切"的同义词就是"总统",六年以后的中国老百姓把"习主席万岁"改成"习总统万岁"也比直接把现行宪法中的国家主席任期由两届改为三届或者"无限"更冠冕堂皇一些。

而如果把习近平六年之后改兼总统和改兼人大委员长这两个选择比较一下哪种可能性更大,笔者 的看法是:改主席为总统的前提如果仅仅是改个称呼,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不排除在宪法里重新定义"国家元首"的责、权、利,在此前提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统制",按照丁学良先生的说法就是:"中国要实行总统制"还有一种可参照的安排方式是"权大责任小、权小责任大的安排"模式。

在丁学良先生文章的启发下,笔者相信如果习近平手底下的幕僚们确实已经在替他习近平研讨"总统制"的可行性,那么最容易被习近平接受的可能是国外的"半总统制"加上中国的一党执政。

中国大陆的的百度百科对"半总统制"的解释是: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内阁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权、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当然习近平不会原样照搬如上内容----比如"提议举行公民投票"之类,但不排除他会在"新宪法"中吸取外国,比如法国"的半总统制"的"可以借鉴"的部分。而最可以借鉴的部分就是在未来的"习氏宪法"中对"国家元首"的定义中,"法定"他习近平以执政党"最高领导人"身份出任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可以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意即"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总统是领导一切的",把权力"统一"到总统一人手中。

至于届时中国总统的产生办法当然是最不能借鉴外国的。最可能的方式就是在"习式宪法"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 

笔者在《"习氏宪法"将恢复全国人大是党的从属机构的"文革宪法"内容?》一文中已经介绍过:中国现行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一九七五年的"文革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两者对比之下,不难看出"文革宪法"虽然是一部最荒唐的"宪法",但实话实说到是体现出了它的"难能可贵"。"可贵"在它是以"宪法"形式堂而皇之地公开宣称"全国人大是中国共产党的下属机构"。

自习近平上台来,因为他的一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口号已经进一步延展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经济工作的绝对领导…….,直到最后把"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句"文革"极左口号重新祭出。

习近平在强调党和立法、司法机构的关系时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 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 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 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 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人大网站上学习习近平讲话的文章中还透露了习近平在内部讲话中强调过的内容: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是党执政的重要载体。强化党的领导,增强制度自信。 

通过如上信息,笔者相信的"习氏宪法"应该会对现行宪法中还会对已经回避了的党的领导的关键部分进行再修改,根据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的要求,恢复"文革宪法"中的"合理部分",在"习氏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谁都知道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被区分为"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但事实上真正称得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只是那部"五四宪法"。接下来的"七五宪法"是"文革宪法",而"七八宪法"也可简称为"华国锋宪法","八二宪法"则可以说是"邓小平宪法"。

"八二宪法"出台后,陆续进行的多次修订都是小修小补,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但习近平在位期间对宪法进行大手术的可能性接近百分之百。

除了前面介绍的把党对人大的领导体现出来,"党管干部"也会恢复"文革"宪法的提法。 
谁都知道"八二宪法"出台之后,全国人大每届大会上进行的人大本身和国务院、国家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人事换届名单,都是在大会上明确说明"根据中共中央提议","文革宪法"中对此也是开诚布公、实话实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一九七八年公布的"华国锋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习近平在不久前被"封核"的六中全会上讲话时特别强调:执政党对干部进行管理,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党管干部是党执政地位的重要体现。我们党之所以坚强有力,党管干部是很重要的原因。所以有理由相信,未来被习近平主持修订的中国宪法里,也会赋予"党管干部"这一"根本原则"以"法律依据"。

习近平可能对"八二宪法"作出的更重要的修改内容,下篇文章里继续介绍。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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